近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工作的通知》,
首次对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进行了明确,
进一步完善了青岛市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制度。
文件规定
凡在企事业单位相应岗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上高级专家
(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聘用
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六类人员可申请延退:
1、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2、新学科和特殊专业、重点学科急需的;
3、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
4、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无人接替的;
5、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强”产业领域,以及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方向急需的;
事业申请延退的,市本级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区(市)事业单位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部门批准;
企业申请延退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企业养老待遇部门办理。
经批准延退的高级专家,延退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对于确需继续延退的,应按程序再次申报延退。高级专家经批准继续延退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退休。
对于这项政策,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