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事业单位改革的收官之年

2020年6月16日06: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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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是事业单位改革的收官之年
各地也加快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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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事业单位改革

近期各地改革动态

青田全面完成190家事业单位改革

2020年4月30日 青田县全面完成22家 科级事业单位“三定”规定 168家股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定印发 提前一个月完成省委部署的改革任务 在丽水9个县(市、区)中 率先全面完成本轮事业单位改革

来源:青田发布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召开局属

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会

6月1日上午,市文广旅游局召开局属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会。市文广旅游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事业单位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参加了会议。

来源:杭州文化旅游

甘肃省全省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推进视频会召开

6月4日会议指出,加快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政企事企分开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的客观需要。

今年是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收官之年,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改革信心,坚定改革决心,确保不折不扣完成改革任务。

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集中人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攻坚。

厘清改革底数,将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摸清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参保情况等底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全覆盖、无遗漏。

创新路径方式,采取转企一批、撤销一批、整合一批、转型一批等方式推进改革。

抓住关键重点,切实做好人员安置、清产核资、社保衔接、国有资产处置等工作。

把握方法步骤,坚持分级负责、分别把关,分类指导、分业施策,分批推进、分步实施,列出改革清单,制定改革方案,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来源:甘肃日报

冷水江市10月底前完成经营类

事业单位改革任务

5月份冷水江市召开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推进工作成员单位第一次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肖元意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聚焦重点、疏通堵点、注意节点,跟进解决具体问题,扎实推进各个环节,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是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任务是解决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政企不分、事企不分以及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突出问题,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依法转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会议明确,在6月底之前,主管部门及所属涉改单位需完成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拟定与申报,市改革推进小组在8月底前完成方案审核与审批,确保10月底前完成全市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任务。

来源:冷水江新闻

临港新片区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改革

14家整合为9家

5月29日,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所属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揭牌仪式在临港行政服务中心举行。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研究提出了新片区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改革方案,主动提出减少机构、减少编制、减基层负担、增效提质,将新片区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总数由14家整合为9家,并进一步精简了人员编制。

根据机构调整批复,临港新片区将设立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大队,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合署办公,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设立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城市建设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上海市临港新片区规划土地事务中心(土地储备中心临港分中心)、上海市临港新片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上海市临港新片区生态环境绿化市容事务中心、南汇新城镇党群服务中心(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南汇新城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南汇新城镇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中心(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南汇新城镇所属的事业单位。

来源:上海临港

娄底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推进会

5月26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希慧主持召开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推进会,要求9月底前不折不扣落实改革任务,交出娄底的高分答卷。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尹华凯出席会议。

此次改革,该市明确3个时间节点,即6月底前完成涉改单位改革方案拟定与上报,7月15日前完成改革方案的审查和批复,9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革实施工作。

来源:娄底发布

邵阳:加快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

5月20日,市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推进小组举行调度推进会。邵阳市涉改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共计79家(其中市直25家、县市区54家),作为湖南省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任务较重市州之一,邵阳市紧紧围绕改革中的痛点难点,坚持问题导向,锁定目标时限,精心谋划、狠抓落实,稳妥有序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截止到2020年4月底,已完成改革单位15家。现尚有未完成改革单位64家,涉及在职职工1789人。

来源:邵阳人社

2020年是事业单位改革的一大节点,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很多省市都会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的任务。

至于行政类的事业单位都会剥离行政职能或整合到其它职能相近的单位。除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单设行政类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基本保持现状,少部分会因一些因素进行整合。

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会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主体职能提供公益服务或者行政服务的,剥离经营或收费职能,基本上都会改为公益一类,强化公益属性;如有收费或者经营职能的,剥离事业属性改为企业。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撤并整合是大趋势,特别是对于那些职责任务相近、分散设置在多个部门的公务文化服务、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等事业单位,各地都将大力推进部门整合组建新的事业单位,同时大幅度精简整合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撤并规模过小的事业单位,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

延伸阅读:

这类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如何安置?河南省发布有关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的有关意见》就河南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原则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人员安置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积极稳妥、分类分步,以人为本、内部消化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改革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二、政策措施

(一)关于人员安置渠道

1.整体转聘。转制单位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于转制单位继续聘用的人员,转制单位应与相关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企业有关制度进行管理,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2.转岗就业。转制单位原主管部门可结合转制单位实际情况,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统筹安置渠道,通过多种经营、主辅分离等方式开辟或优化相关就业岗位,支持转制单位多种就业渠道安置待安置人员。

3.培训上岗。转制单位原主管部门可根据内部空缺岗位状况及岗位要求,利用所属的场地、设施和技术等资源,有针对性地为转制单位待安置人员提供转岗培训、业务指导以及跟踪服务,促进待安置人员达到有关岗位任职条件,实现培训上岗。

4.提前离岗。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单位发放。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5.自谋职业。单位转制时,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自谋职业。对于转制时选择自谋职业的人员,转制单位与个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书面解除聘用关系(合同),按规定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及人事档案,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二)关于社会保险衔接

1.转制单位转为企业后,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等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转制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转制前缴费年限与转制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转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在注销事业法人、收回事业编制当月到注册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将本单位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转制前已退休人员原退休费待遇不变、发放渠道不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不变。

3.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的老办法计发标准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按对应年度分别发给差额部分的90%、70%、50%、30%、10%,所需费用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4.转企改制人员原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参加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由转制后的单位为其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加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与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并重新就业的人员由新的用人单位依法为其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加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自谋职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退休人员继续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5.事业单位在改制或撤销、合并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由转制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共同缴纳或补足此前应缴未缴的失业保险费及滞纳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转制后,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转制前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6.离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休费待遇标准和医疗待遇不变,离休待遇及调整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统一解决。离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其他所需经费由转制单位负责。

(三)关于人员安置成本负担

转制为企业前已退休人员生活补贴、遗属或伤残职工补助等经费、已退休人员退休前应缴未缴的各类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等,应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保证经费来源。

三、工作要求

(一)转制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在改革中优先考虑人员安置等问题,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通过多种形式妥善解决,不得简单推向社会。对转制单位自行聘用的非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由转制单位依据与本人所签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妥善解决。

(二)转制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切实把相关单位人员的底数和诉求等摸清摸准摸透,区分情况制定安置方案,因地制宜安置人员,稳妥有序组织实施。转制单位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安置方案中明确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以保证人员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方案实施前,需报同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备案。

(三)在实施改革过程中,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转制单位要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履行民主协商程序,严格按安置方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出台统一的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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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0年6月16日06: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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